IPO辅导工作迎来更细致规范。记者最新获悉,中证协拟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指引》股票实盘配资公司,目前正向行业征求意见。今年以来,监管层面对于IPO辅导工作已有明确举措出台,包括3月15日出台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及修订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对拟上市企业开展辅导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及“关键少数”树立诚信、自律及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证协此次拟出台的《指引》就是贯彻落实上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辅导工作要求,促进提升辅导机构执业质量。整体来看,《指引》共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辅导工作组织形式及辅导人员资格要求、辅导工作内容、辅导工作执行流程、辅导工作底稿、自律管理、附则等。
为了便于辅导机构提升执业质量,附件多达五个,均为规范性模板,可供券商使用,包括《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上市辅导备案报告》《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X期)》《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辅导工作执业标准(参照适用)》《辅导工作底稿目录》等。
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辅导工作底稿目录要求,覆盖辅导各阶段各环节,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股票实盘配资公司,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进一步压实辅导机构责任,促进提升辅导工作质效。
整体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也同步体现了四个主要起草思路:一是督促辅导机构切实履职尽责,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细化明确“关键少数”口碑声誉等辅导要求。二是形成较为完备的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供辅导机构遵照执行。三是形成统一明晰的辅导申请材料、辅导验收报告模板要求,进一步推动辅导工作规范化。四是形成统一的工作底稿目录,覆盖辅导各阶段各环节,为辅导机构编制底稿提供指引。
签字保荐代表人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指引》明确辅导工作小组的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三人,其中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两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时间投入辅导工作,与辅导对象不存在利益冲突。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当参加辅导工作,并担任组长。
《指引》还明确辅导工作小组的职责,应当制定和落实合理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辅导工作。
(一)结合辅导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统筹辅导工作,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配合完成辅导工作;
(三)落实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保证充分的时间投入和工作质量,确保达到辅导工作目标。
关注“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情况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基础上,结合实践情况,将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资产权属、业务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尽调、规范纳入辅导内容。《指引》还明确辅导备案、日常辅导、辅导验收等各阶段的主要工作流程、重点工作内容等要点,进一步规范化辅导工作。
尤其是《指引》提到,在辅导过程中,辅导机构应关注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情况,并针对性开展辅导工作。
【辅导备案阶段工作重点】辅导备案阶段工作重点可以包括: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组建辅导工作小组,制定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完成辅导备案等。
【辅导期内工作重点】辅导期内工作重点可以包括: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辅导,落实辅导工作内容,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诊断、确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辅导对象完成整改,组织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研判并核查辅导对象符合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实际情况,关注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就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等。
【辅导验收阶段工作重点】辅导验收阶段工作重点可以包括:向派出机构报送辅导验收申请材料,配合派出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回复派出机构关于辅导验收的相关问题,针对派出机构提出的规范要求完成规范工作等。
辅导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二十小时
《指引》整合各板块要求,规定签署辅导协议、申请辅导备案、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提交辅导验收材料等流程要求,明确相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形成统一的文件模板。此外,细化辅导方式,明确辅导授课内容、时长及底稿收录要求,明确辅导考试要求。不仅如此,《指引》细化重大事项情形,明确变更板块等相关要求。
《指引》明确要求,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可采取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组织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辅导机构进行辅导工作应制定辅导教程。辅导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二十小时,包括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合规意识等内容,并将辅导教程、签到记录等保存在辅导工作底稿。
值得一提的是,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报送撤回辅导备案申请和辅导解除协议。
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辅导机构应通过辅导监管系统向派出机构报告:
(一)辅导对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或控股股东、股本发生变化;
(二)辅导对象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三)辅导对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辅导对象受到媒体重大质疑、重大信访投诉;
(五)辅导对象关键少数出现重大口碑声誉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辅导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指引》还提到,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辅导对象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辅导对象发生前款重大事项的,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报告。
辅导工作底稿必须真实、完整反映实际
《指引》明确辅导工作底稿总体要求,必须真实、完整反映辅导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不得随意篡改、隐瞒事实。
具体要求为:辅导工作底稿应覆盖完整辅导工作期间,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辅导机构可采取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不限于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与此相关工作过程记录,都应完整体现在辅导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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